虛偽的證明

《辭源》(商務印刷館,1979)上説,“證明是據實以明真偽”。做個簡單的解構:其中“實”是必要的,“真偽”則是結果。這個過程對於精心的“證明者”來説就是定下來的了,所以如何“明”就是確立最後真偽的關鍵。最近和同學爭執的時候,我們都用向着自己的理由來“明”自己的“真偽”。在這樣“利益燻心”的情況下,又能有什麼正確性呢?
這樣的證明方法在新聞上屢見不鮮,對很多惡性事件的的證明就用的這種“手段”。在簡單敍述完事件的經過後,就把犯罪者那殘缺的家庭經歷、背景娓娓道來,似乎就是在昭示一個事實—他現在所作的種種,就是因為家庭如何如何。可是,社會的影響呢?為什麼在這個時代會突顯這麼多這樣那樣的“特別”人物呢?
這麼看來,證明是這樣不可信。其出發點不過是支持一些事情,或者反對一些事情。也許一些事情印證了它,可惜的是我們永遠不會得知這“一些”究竟是哪些。上海古籍的辭海對證明這個詞條加了個解釋,“證明亦稱論證,根據一直真實的判斷來確定某一判斷的真實性的思維過程”,似乎是更加詳細的解釋了第一條,可這又算不算是欲蓋彌彰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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